國際學生身分

港澳僑生報名資格

身分別

符合內容(需全部符合)

僑生

1.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註一)海外(註二)6年以上。

2.取得僑居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港澳生

1.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2.最近連續居留境外(註三)6年以上。

3.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港澳生)

1.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2.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3.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

4.符合上述條件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之1提出推薦。

(註一)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1日至1231)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

(註二)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謂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三):連續居留認定,僑生請參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港澳生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外國生報名資格

具有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一)~(四)其中一個選項,即可以外國生資格報名

外國生

(一)

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二)

符合右列其中一項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並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及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1)兼具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註一)滿六年以上者。

(四)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

(註一)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1日至1231)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連續中斷」。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為終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