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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修讀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華德福教育碩士在職學位學程修讀要點


107年9月26日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學則訂定之。

二、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三、修課規定

(一)本班遵循原有上、下學期制,然為因應國際合作需求,配合國外大學師資可來台授課時間,故採彈性提前授課。每年度第一學期上課期間提前至該年度7-8月,授課18天;第二學期上課期間提前至該年度1-2月,授課6天。每日上課時間均為6小時。

(二) 每門課授課方式,除課堂講授外,學生須於學期結束前完成授課教師指定之作業及研討,經評量合格後,始完成所修科目之學分。

(三)本班採實驗性課程設計,各科目均為必修,共24學分,另須完成論文4學分。餘悉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

四、修習學分

(一)共24學分。(不含論文4學分)

(二)必修學分共計24學分,包含以下三個領域:

1.    自我教育與世界(共12學分):教育與人類學之探究、知識理論與學習、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然與經濟、文化與社會。

2.    教育研究方法(共5學分):質的研究法、量的研究法。

3.    方案學習(共7學分):探究方案習作、華德福教育引導研究、論文發表與研討。 

(三)每學期至少應修一門課(論文亦算),未依規定選課者應令休學。休學年限已滿者,除依學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核准延長休學年限外,應令退學。

五、學雜費及退費

(一)依據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學雜費規定,每學年於第一學期開課前收取該學年學雜費120,000元,每位學生共計收取3學年。修畢三年課程如尚未完成論文,至畢業為止不再收學雜費。

(二)學生申請休學時不予退費,於學生申請退學時按提出退學申請之時間依以下比例辦理核退。

1.  於該學年度實際上課日前申請退學者,退還該學年度已繳學雜費之九成。

2.  於該學年度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學年上課天數三分之一前申請退學者,退還該學年度已繳學雜費之半數

3.  於該學年度實際上課之日算起已逾全學年上課天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六、論文指導

(一)研究生於入學後第四學期結束前,請填具「擬聘指導教授申請單」,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送至院辦公室確認;若更換指導教授,請填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並敘明理由,再經原指導教授及新聘指導教授簽名後,送至院辦公室由院長核定,並以一次為限。

(二)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師資優先考量,如選擇外籍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須同時選擇一位本校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碩士學位考試

(一)畢業論文採一階段學位考試(於修畢應修畢業學分的該學期,始得直接辦理學位考試)或兩階段的論文計畫發表及學位考試,授權由指導教授決定之。

(二)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及口試日期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填寫「碩士班學生擬畢業檢核表」,請指導教授簽名後,繳交至院辦。

3.    為提升研究生之程度,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應完成「論文發表與研討」課程之相關要求,始可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學位考試

1.    研究生於修畢應修畢業學分的該學期,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學位考試,學生最遲於口試兩週前備妥文件向院辦公室提出申請。

2.    論文學位考試相關規定,請見「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論文學位考試要點」。

八、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修足應修學分、通過論文考試及完成論文審定者,由學校發給碩士學位學程證書,並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九、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規定


有關研究生「新生入學、保留入學」、「註冊」、「休、復、退學」、「抵免學分」、「轉系、所(組)」、「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教育學程」、「跨院系學程」、「畢業」、「成績等級制」、「成績疑問或異議處理」、「更改學籍資料」、「學生證遺失補發」、「國外學歷審查流程」等相關規定,請見註冊組網站http://registra.site.nthu.edu.tw/?Lang=zh-tw

國立清華大學學則

http://academic.site.nthu.edu.tw/var/file/7/1007/img/217189626.pdf

國立清華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http://adms.site.nthu.edu.tw/var/file/207/1207/img/1418/738412012.pdf

國立清華大學華德福教育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招生規定

/var/file/246/1246/img/7821698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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