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生身分區別
Applicant Status Guide
國際學生身分區別
請依下列條件確認應以僑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身分提出申請。
各類身分及資格認定,仍應以相關法規、正式招生簡章及主管機關審核結果為準。
港澳僑生報名資格
各身分類別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 身分類別 | 資格條件 |
|---|---|
| 僑生 |
|
| 港澳生 |
|
|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港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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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連續居留: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
註二|海外與境外: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謂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三|認定方式:連續居留認定,僑生請參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港澳生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外國生報名資格
具有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一)至(四)其中一個選項,即可以外國生資格報名。
| 選項 | 資格條件 |
|---|---|
| 一外國學生 | 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
| 二雙重或曾有國籍者 |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並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及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 三港澳永久居民 |
|
| 四曾為大陸地區人民 |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 |
註一|連續居留: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連續中斷。
※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為終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