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際學生身分區別

Applicant Status Guide

國際學生身分區別

請依下列條件確認應以僑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身分提出申請。

各類身分及資格認定,仍應以相關法規、正式招生簡章及主管機關審核結果為準。

港澳僑生報名資格

各身分類別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身分類別 資格條件
僑生
  1.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註一)海外(註二)6年以上。
  2. 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
港澳生
  1. 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2.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註三)6年以上。
  3. 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
港澳具外國國籍之華裔學生
(港澳生)
  1.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2.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3. 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
  4. 符合上述條件,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3條之1提出推薦。

註一|連續居留: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

註二|海外與境外: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謂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註三|認定方式:連續居留認定,僑生請參閱「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港澳生請參閱「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請於報名時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外國生報名資格

具有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一)至(四)其中一個選項,即可以外國生資格報名。

選項 資格條件
外國學生 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雙重或曾有國籍者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並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及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港澳永久居民
  1. 兼具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註一)滿六年以上者。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註一)海外六年以上者。

註一|連續居留: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否則視為連續中斷。

※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 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為終日計算之。

瀏覽數: